(2017)浙0482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纪小龙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小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4065号原告:纪小龙,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XX,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纪小龙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XX归还原告纪小龙借款人民币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XX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被告XX向原告纪小龙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被告XX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纪小龙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德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