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男,1946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6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齐某某名下有牌号为豫E****7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0波罗牌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豫E****W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齐某某牌号为豫E****7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0波罗牌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豫E****W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齐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