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涵绪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涵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65号被执行人赵涵绪,男,198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涵绪盗窃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涵绪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2刑初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笑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