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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涵绪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涵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65号被执行人赵涵绪,男,198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涵绪盗窃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涵绪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2刑初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笑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