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志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淑、袁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市红塔区志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袁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志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绍波,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淑。被执行人袁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志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淑、袁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淑、袁云龙名下的车辆、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淑、袁云龙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6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邹从林书 记 员 杜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