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分局申请执行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X22023334W。法定代表人郝国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旭,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申请执行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