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曹国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曹国豪,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曹国豪(身份证号码4109281981********),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曹国豪、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预售给被执行人曹国豪的位于威海市柳泉路40号909室房产。现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预售给被执行人曹国豪的位于威海市柳泉路40号909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