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沂南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沂南县第一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937号原告:张建峰,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曹山勋,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第一中学,驻沂南县文化路19号。法定代表人:姜自忠,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兆海,男,山东省沂南第一中学安全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本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峰诉被告沂南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同意将本案与苏洪山诉沂南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案合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1321民初393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