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保林与王宝勤、周迎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林,王宝勤,周迎春,丰县畅通货运有限公司,邵士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146号原告:王保林,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刘德武,丰县欢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勤,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周迎春,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丰县畅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北环路盐化工东南角。负责人:史玉梅,该公司经理。被告:邵士广,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法定代表人:董会,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银龙嘉园12号楼8、9号1、2层。法定代表人:魏正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林诉被告王宝勤、周迎春、丰县畅通货运有限公司、邵士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保林负担。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