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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与王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金平,局长。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与被告王霞城管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涟城环决字(2016)第1015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决定征收王霞201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84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