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顺成塑料有限公司、嘉善名冠箱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顺成塑料有限公司,嘉善名冠箱包有限公司,陶益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顺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为民路(嘉兴市余新华科塑料五金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9128752-1。法定代表人陈凤英。被执行人嘉善名冠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云寺西路231号二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1000091631。法定代表人陶益铭。被执行人陶益铭,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顺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名冠箱包有限公司、陶益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98488.86元,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未查询到相关财产;2017年3月2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查找被执行人陶益铭未果,故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陶益铭下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402执5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童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