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茂才、王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才,王少辉,李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942号申请人:陈茂才,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王少辉,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艳兰,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茂才(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王少辉、李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少辉、李艳兰银行存款680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