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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监2号原审原告:湖南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远志新外滩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群,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永州市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号。法定代表人:陈瑞玉,公司执行董事。原审原告湖南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永州市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湘1103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宏元审 判 员  林恩贵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检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