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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朝晖、朱秀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晖,朱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朝晖,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朱秀勇,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朱朝晖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秀勇归还7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到执行���20622元,现每个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划2000元,因扣划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到执行款20622元,现每个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划2000元,因扣划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