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朝晖、朱秀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晖,朱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朝晖,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朱秀勇,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朱朝晖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秀勇归还7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到执行���20622元,现每个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划2000元,因扣划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到执行款20622元,现每个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划2000元,因扣划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