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4民初1287号原告杨志明,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滨海C区2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明与被告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杨志明负担(原告已预交47元)。审判员何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