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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海与徐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徐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1324号原告:王海,男,1981年5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被告:徐泽洪,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梁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婷、蔡柳青,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海与被告徐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王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海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鸿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敏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