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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起贵、钟达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起贵,钟达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起贵,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钟达万,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黄起贵申请执行钟达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起贵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达万的银行存款(含其他收入)731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