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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张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润泽,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朝晖,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19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9732.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6元、执行费18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工行山西省运城夏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34629.2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