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世雄、郑定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雄,郑定岩,曾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黄世雄,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郑定岩,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曾燕珍,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黄世雄与被执行人郑定岩、曾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6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9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偿还欠款;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