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4816号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杰,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玉林公司)与被告李玉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被告李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玉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供暖费1033.7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与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下称“旧宫物业中心”)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由旧宫物业中心对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3号楼3单元1102的房屋(建筑面积:62.65平方米)进行冬季供暖;双方签订《供暖补充协议》,约定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计十年)被告按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6.5元缴纳供暖费,每采暖季合计1033.73元。被告未交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供暖费。被告李玉杰辩称:对原告所述房屋号码、房屋面积、收费标准、欠费年限均没有异议。不交原因:我认为原告没有供暖,我认为需要交纳30元的60%,除去国家补助13.5元,我应交纳4.5元每平方米,我与原告供暖费计算方式有差异。本院认定,李玉杰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3号楼3单元1102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2.65平方米。今日玉林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根据李玉杰与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供暖合同及供暖补充协议,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李玉杰按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6.5元缴纳供暖费,每供暖季合计1033.73元。2016年3月9日,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与今日玉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小区业主欠交供暖费的债权转让给今日玉林公司。李玉杰尚未交纳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该小区于2015年10月安装供暖智能表,此后只有在领取卡片并交费后才能刷卡打开智能表供暖开关。今日玉林公司称李玉杰房屋实际上享受了供暖,且被告损坏智能表,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有关内容,业主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暖单位支付基本费用,北京市对基本费用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季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的60%支付。今日玉林公司主张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本院仅对其中60%的基本费用620.24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620.24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玉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