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重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重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初259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重平,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和户籍所在地为宁远县。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9月2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蒋重平被控盗窃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重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蒋重平从长汀县西客站步行至长汀县大同镇,趁被害人葛某大门没锁,客厅无人之机,溜门进入被害人葛某家中,在二楼欲盗窃财物,被被害人葛某当场抓获并报案至长汀县公安局。被告人蒋重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重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葛某、曾某的陈述;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蒋重平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蒋重平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重平入户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蒋重平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重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重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重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小龙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