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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君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君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吕相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君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吕相亭,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9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登记注册地在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借款合同》中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各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点所在法院管辖解决。且《借款合同》显示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市金水东路33号,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