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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永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义,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2017年6月28日被移交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程元元,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义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义及其辩护人程元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永义在和朋友韩景佳聊天时谎称自己做彩涂卷生意,于是韩景佳将其之前做彩涂卷生意的客户联系方式给了张永义。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永义(微信名钢铁达人)添加河南省滑县牛屯镇小庄村的张某3(微信名赤影)为好友,意欲以销售彩涂卷的名义骗取张某3财物。2017年5月25日,因张某3需要彩涂卷,便通过微信与张永义联系商量购买彩涂卷事宜。张永义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诱饵,提出让张某3先支付定金,货到付款���随后,张某3将50000元定金打到张永义提供的自己一微信好友张某1丈夫卢立强的农业银行卡上,当日,张某1通过微信分三次将该50000元转账给张永义。张永义收到该款后对张某3谎称已发货,后失去联系。张永义将所得赃款50000元用于其个人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张永义将骗取的50000元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张某3,并取得张堡磊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永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3.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4.证人张某1对被告人张永义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被告人张永义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张永义分别与张某1、张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1丈夫卢立强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永义的微信交易记录,滑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张某3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永义当庭认罪、悔罪,且已将其所骗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永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永义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永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振坤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馨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