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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海生申请执行闫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生,闫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生,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闫晓红,女,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生执行被执行人闫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海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凌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