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山东恒诚拍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山东恒诚拍卖有限公司,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20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特别授权),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恒诚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特别授权),北京某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勇韬(特别授权),北京某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恒诚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802元,减半交纳计890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孔翠峰审 判 员 董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泽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