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士东、李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东,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朱士东,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淑英的工资60000元予以查封,每月保留1200元生活费,至执行完毕止。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庆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