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诉倪龙涛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刑初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倪龙涛,男,1993年12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未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龙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孙某1之父孙某2、之母白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刘金泽、代理检察员缪生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龙涛及其辩护人胡坚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2、白某1自行与被告人家属对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倪龙涛与其前女友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饭店吃饭时,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邻座孙某1(2000年11月生)主动上前搭讪,并邀请倪、张前往XX镇XX路XX号XX酒店再行谈话。晨6时许,倪、张于上述酒店8602房内再次发生争吵。期间,孙某1在一旁插话,导致倪迁怒于孙。倪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戳刺孙的颈、背部等处。孙某1挣脱跑出房间沿走廊逃离时,被告人倪龙涛持刀追上孙并再次发生扭打,孙倒地后身亡。被告人倪龙涛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孙某1系生前被锐器刺戳颈部及背部造成右颈内静脉破裂及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倪龙涛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某、薛某、白某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倪龙涛的供述。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倪龙涛故意杀死一名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倪龙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提出发生冲突是因为他与张某发生争执时被害人不断插话导致他迁怒于被害人,他当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辩护人提出,倪龙涛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倪龙涛为与前女友张某复合,约张某至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饭店吃饭聊天。邻座孙某1主动上前搭讪,并邀请倪龙涛、张某前往周浦镇XX路XX号XX酒店聊天。当日6时许,倪龙涛因怀疑张某与他人恋爱而不愿意复合,与张在XX酒店XX房XX酒店内发生争吵,并迁怒于在旁插话的孙某1。倪龙涛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戳刺孙某1颈部、左胸、背部等处数刀。孙某1挣脱跑出房间沿走廊逃离时,倪龙涛持刀追上孙并发生扭打。孙某1再次挣脱后,倪龙涛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孙某1系生前被锐器刺戳颈部及背部造成右颈内静脉破裂及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11时许,倪龙涛被公安人员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1日7时许,浦东分局接110报警称周浦镇XX路XX号XX酒店6楼有人被刺伤,作案人已逃跑。民警经调查发现作案人是倪龙涛,倪在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房住宿。当日10时许,民警在XX房XX房间抓获倪龙涛。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和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XX路XX号XX酒店XX楼8602、8603房间及8602房间至电梯间的走廊。对8602房间勘查见,房门距地面120厘米处有擦拭状红色斑迹,门框上有擦拭状红色斑迹。房间过道处鞋柜上有滴落状红色斑迹,鞋柜上方衣架上挂有一件黑色外套,外套右侧口袋内有一张姓名为“倪龙涛”的身份证及一张209房卡,外套下摆处有红色斑迹;鞋柜北侧墙面上有抛洒状红色斑迹。过道地面上有擦拭状红色斑迹,卫生间门口处有滴落状红色斑迹向南延伸至卧室地面。卧室北侧单人床地面上有红色斑迹,单人床床单上、被子上、枕头上有红色斑迹。床头柜地面上有擦拭状红色斑迹及滴落状红色斑迹。南侧单人床被子上有一处红色斑迹。对8603房间勘查见,门把手上有擦拭状红色斑迹。过道地面上有擦拭状红色斑迹。卧室储物柜东侧地上有一具男性尸体,头部下方被子上及四周地上有红色斑迹。卧室南侧单人床床单上西端边缘处有擦拭状红色斑迹。电梯厅西侧东西向通道勘查见,通道地面上、墙面上、窗帘上、窗台上有多处擦拭状、滴落状红色斑迹。电梯厅通道双开木门处的通道地面上有擦拭状红色斑迹,木门门口处地面上有滴落状红色斑迹。电梯厅“Z”型通道地面上、墙面上有多处擦拭状、滴落状红色斑迹。抓捕嫌疑人现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房XX房间。对209房间勘查见,卧室单人床床单上有红色斑迹;办公桌下方储物格内一双棕色鞋子鞋面上有红色斑迹;靠南墙地面上依次有一条牛仔裤及一件黑色毛衣,牛仔裤及黑色毛衣上有红色斑迹。在XX房XX房间查获黑色毛衣、牛仔裤、棕色鞋子,经当庭交倪龙涛辨认,倪确认上述衣物系其作案时所穿。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孙某1头面部左下颌缘上方见一长3.6厘米裂创。颈项部左颈部见一长8.0厘米裂创,深达椎骨;右颈部见一2.5厘米裂创,深达椎骨,右颈内静脉破裂。躯干部左侧胸锁关节下方见两处裂创,长分别为0.6厘米、1.1厘米;左胸前见一长6.0厘米浅表划伤;左腋窝见一长3.0厘米裂创;左背肩胛处见一长3.0厘米裂创,深达胸腔,左肺下叶见1.1厘米破裂口。左手腕至左手背共见四处裂创,最长为4.0厘米,最短为2.0厘米。鉴定意见认为,死者孙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颈部及背部造成右颈内静脉破裂及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不能排除标记为“8602房间房门上、鞋柜上、衣架上黑色外套上、地面上、北侧床单上、南侧床被子上”红色斑迹,标记为“8603房间房门门把手上、房间内地面上、南侧床床单上”红色斑迹,标记为“通道地面上、通道北墙窗台上、墙面上”红色斑迹,标记为“XX房XX房间内单人床床上”红色斑迹1、“XX房XX房间内棕色鞋面上、牛仔裤上、黑色毛衣上”红色斑迹为被害人孙某1所留。5、证人张某(倪龙涛前女友)的证言证明:她和倪龙涛在2015年底开始交往,2016年10月份两人分手,之后倪龙涛对她一直纠缠。2016年12月11日凌晨,倪龙涛来接她下班,后两人去吃夜宵。在饭店吃饭时,邻座的一个男子(即被害人孙某1)分别给她和倪龙涛送了一束花,孙某1要了她的微信后和同伴一起离去。她和倪龙涛仍留在饭店,孙某1通过微信约他们去XX酒店聊天,她拒绝了。孙某1又回到饭店,他们三人一起喝酒到凌晨5时许。离开饭店,孙某1又提出到XX酒店开房聊天,她和倪龙涛同意了,三人一起到孙某1隔壁8602房间开房。在8602房间,她和倪龙涛因感情问题再度发生争吵,孙某1在旁边搭话说两人不合适,好聚好散什么的,结果倪龙涛就火大了。当时倪龙涛坐在孙某1身边,一下子跳起来打了孙某1头一下,之后左手按住孙某1,右手一直在挥打。她上前去拉倪龙涛,看见倪右手拿着一把匕首。孙某1乘机爬起来往屋外跑,当时孙脖子、身上都是血,倪龙涛紧跟着追了出去。她跑到隔壁8603向孙某1的朋友求助,但没人开门,她就折返回8602反锁了房门,直到警察到现场。6、证人薛某(孙某1朋友)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1日凌晨,他和孙某1、白某2等人去XX镇XX路“XX”饭店吃夜宵,邻桌一对男女像是闹分手,孙某1买了两束花说去劝劝,和对方说了会话。回到XX酒店8603房间,孙某1一直用微信在聊天,之后就说有事出去了。后来他和白某2在房间里睡觉,被敲门声吵醒,开门后看见孙某1和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对方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孙某1浑身是血。在他回房穿鞋时,孙某1走进房间倒在地上,持刀男子已经逃跑。他们拨打了120电话,120到现场后确认孙某1已经死亡。证人白某2(孙某1朋友)的证言印证了薛某证言的内容。7、证人吴某(倪龙涛同事)证言证明:他和倪龙涛以前是同事,倪龙涛和张某分手后,他在追求张某。2016年12月11日凌晨,他接张某下班时遇到了倪龙涛,倪龙涛说有事要与张某谈,他就先离开了。当日6时许,倪龙涛打电话质问他与张某的关系,两人发生了争吵。过了10分钟左右,张某打电话说倪龙涛在XX路XX酒店XX酒店用刀杀人了,他在报警后赶去XX酒店。8、严某(舒宁客房前台)证言证明:倪龙涛从2016年上半年起借住在舒宁客房。2016年12月11日6时许,倪龙涛称将房卡忘在209房间内,从前台借了总卡去开房门。9、证人孙某2(被害人之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孙某1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倪龙涛供述:他和张某在2016年11月分手。12月11日凌晨2时许,他去找张某想复合。两人去附近的“XX”饭店吃夜宵,邻桌一名男子送花给张某和他,随后三人聊了会天,离开前送花男子要了张某的微信。后来该男子发微信让张某去XX酒店,张某表示不去。过了十多分钟,送花男子又回到饭店,三人一起喝酒聊天到凌晨5时。离开饭店后该男子再次提出到酒店开房聊天,他和张某同意了。他们到酒店开了8602房间,就在该男子住的8603房间隔壁。三人在房间里聊天时,张某接到“小狼”(吴某)的电话,他就打吴某电话质问吴为何要追求张某,两人发生争吵。之后他和张某又发生争吵,送花男子上来拉扯他。他一生气,用左手将送花男子按在床上,右手拿出弹簧刀朝对方左胸捅了两刀。这时张某上来拉他,送花男子乘机挣脱跑出房间,他随后持刀追了出去。他在走廊电梯附近追上被害人,将其拉回8602房间门口,当时房门锁掉了,他踹了两脚,张某没开门。在门口,两人再度扭打在一起,被害人向某,他就逃离了XX酒店。回到XX房XX房间,他曾准备烧炭自杀,没有成功。当日11时,他在旅馆被民警抓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倪龙涛为泄愤持刀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倪龙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从轻处罚。对于倪龙涛提出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辩护人提出,倪龙涛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倪龙涛因与张某的感情纠纷,为泄愤迁怒于孙某1,持刀捅刺孙颈部、胸部、背部数刀。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颈部创口深达椎骨,背部创口致左肺下叶破裂,表明倪龙涛捅刺力度较大,且倪龙涛作案后未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可认定倪龙涛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其加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及《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龙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燕燕人民陪审员 黄 健审 判 员 郭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佩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