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农垦生资经销处与钱来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农垦生资经销处,钱来福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2546号原告科右中旗农垦生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通拉嘎,职务经理;所在地: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被告钱来福,男,52岁,蒙古族,农民,人。本院在审理科右中旗农垦生资经销处诉被告钱来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农垦生资经销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农垦生资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中旗农垦生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何玉光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之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