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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云华、王德巧故意杀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华,王德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刑初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华(绰号王十妹),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盐津县,捕前经常居住地原籍。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北省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被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贾冬虹、刘谡,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德巧,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云南省盐津县。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孙书同,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二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犯故意杀人、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爱平、张四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及辩护人贾冬虹、刘谡、孙书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张某3(已死亡)联系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毛某(另案处理),欲向王云华、王德巧、毛某打工所在的蔚县黑石沟煤矿三井带去一名男子,并让王云华等三人将该男子杀害,张某3再找人冒充死者家属向煤矿索要赔偿款,王云华、王德巧、毛某表示同意。之后张某3等人将该男子(身份不明)带至山西省广某县,王云华、王德巧将该男子从广某县接到蔚县黑石沟煤矿三井上班,并让该男子用王某1的名字在煤矿打工。该男子在煤矿工作三、四天后,王云华、王德巧、毛某在井下干活时,毛某持木棒朝该男子头部击打致其倒地,王云华又持木棒朝该男子头部击打,而后三人为伪造意外事故假象而将炸药雷管放置在该男子头部引爆,随即告知煤矿称井下工作面发生连电事故,发生爆炸并致人死亡。之后王云华等人通知刘某忠(另案处理)等人,刘某忠、王某2(另案处理)、赵某(已执行死刑)来到广某县,冒充被害人家属向煤矿索要赔偿款82万元人民币,王云华分得9万元人民币,王德巧分得7.6万元人民币。王云华、王德巧于2016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云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积极主动参与诈骗行为,王云华不构成诈骗罪;王云华具有坦白情节;王云华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王德巧对指控其犯诈骗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辩解其没有杀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王德巧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王德巧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王德巧在诈骗犯罪中属于从犯,王德巧不是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也没有谈判、支配诈骗款项的权利,对诈骗的成功不起决定作用;应结合王德巧诈骗金额7.6万元在总额82万元中的比例酌定相应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张某3(已死亡)联系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毛某(另案处理),欲向王云华、王德巧、毛某打工所在的蔚县黑石沟煤矿三井带去一名男子,并让王云华等三人将该男子杀害,张某3再找人冒充死者家属向煤矿索要赔偿款,王云华、王德巧、毛某表示同意。之后张某3等人将该男子(身份不明)带至山西省广某县,王云华、王德巧将该男子从广某县接到蔚县黑石沟煤矿三井上班,并让该男子用王某1的名字在煤矿打工。该男子在煤矿工作三、四天后死亡。之后王云华等人通知刘某忠(另案处理)等人,刘某忠、王某2(另案处理)、赵某(已被执行死刑)来到广某县,冒充被害人家属向煤矿索要赔偿款82万元人民币,王云华分得9万元人民币,王德巧分得7.6万元人民币。王云华、王德巧于2016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及破案报告记载:2015年2月27日1.02系列杀人、诈骗专案组民警在侦办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系列杀人、诈骗案件过程中,查询民政火花信息时发现,王某1在蔚县殡仪馆有一次火化记录(信息入库时间2014年8月18日),后经查询王某1轨迹得知,王某1在2014年11月18日有乘车记录信息,经云南省盐津县警方核实王某1近期外出打工。分析认为王某1并未死亡,疑是一起杀人、诈骗案件。后公安部刑侦局决定将该案移交蔚县公安局进行调查。蔚县公安局2016年1月13日接到案件线索,并对此案立案侦查。2、蔚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记载:2016年5月18日蔚县公安局签发并上网拘留王云华、王德巧的追逃信息。3、河北省巨鹿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5月19日巨鹿县公安局民警在官亭镇官亭村龙兴旅馆抓获一名在逃人员王云华。4、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9日盐津县民警在盐津县庙坝镇民政村在王德巧家中将其抓获。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刘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某县支行交易明细查询证实,王某22012年12月31日收到800000.元人民币。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毛某于2013年1月1日卡存90000.元人民币,交易机构名称,太原车站支行。至2013年6月29日该笔存款剩余8.04元。9、盐津县邮政局储蓄业务部实名查询活期储蓄证实,王云华,2013年1月17日现开64019.17元人民币,交易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津县支行。至同年6月25日该笔钱剩余5元人民币。1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黄某2,2012年12月31日现支200000.元,200000.元人民币。11、收款条记载:今收到蔚县双胜公司三井王某1死亡赔偿金82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元整);收款人王某2;证明人刘某忠、赵某、毛某。收条签写日期2012年12月31日。此收条后附有王某2、毛某、王云华、王德巧、王某1身份证复印件。12、工伤赔偿协议记载:甲方蔚县双胜公司三井,乙方王某2、刘某忠、赵某。主要内容为,因王某1在井下违规操作导致意外伤害,因抢救无效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丧葬费共计82万元人民币。13、山西省广某县殡仪馆结算单记载:2012年12月30日,整尸、整容、冷冻、死亡证明、火花、存尸、供品、衣服、大香、大蜡等花费8110元。14、蔚县殡仪馆火化收据及领取骨灰存根记载:2012年12月30日,王某1火化费170元;逝者姓名王某1,取骨灰人王某2。15、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蔚县殡仪馆提取的广某县诊断证明记载:2012年12月30日,王某1,男,25岁,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医师王某3。16、广灵县人民医院证明:本院没有医师王某3,病案室2012年12月30日左右也没有王某1就医。17、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实,双胜矿业有限公司资质。18、矿井经营管理协议记载:黄某1以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三井名义与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经营协议,黄某1为实际控股人。签署时间为2011年12月13日。19、证人黄某1证言:我在蔚县白草乡开了一个煤矿,这个煤矿的名字叫双胜煤矿三井,我来的时候就是叫的这个名字,以前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是在2011年的12月份来的这个煤矿。我占了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剩下的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归张矿集团。我是投资商,我不管经营,经营煤矿的人是我聘请的我们那边的人,从2013年3月份停工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生产。在我投资的双胜煤矿发生过一次矿难,2012年的12月份,我当时在我们老家,矿上的人通知的我,我在老家没有回来,我让我们矿上的人处理的。我们老家的魏某,负责矿上的全面工作,陈某2(不是矿上的人,是过来看我来了)、和易会驾的姨夫(矿上的会计)处理的。当时就告诉我说是在井下砸死了一个工人,死了的这个工人我不知道叫什么,今天我问的陈某2,他告诉我,死了的这个人是云南人叫王某1。最后赔了王某1家属一共82万,钱是我们矿上出的,我们矿上管财务的黄某2经办。王某1家属都有谁把这82万领走的我不知道,当时写了赔偿协议。毛某、王云华、王德巧是我们矿上的工人,赔偿的时候他们都在场,让他们起个证明作用,所以把毛某、王云华、王德巧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放在里面了。我今天从矿上把当时处理这次矿难的资料都拿来了。20、证人陈某1证言:我以前在蔚县白草乡的双胜煤矿负责后勤。我是2011年1月份到的这个煤矿,2012年6月份离开的这个煤矿。2012年的12月份,我从青海来双胜煤矿,我是过来看看黄某1,我来的时候正赶上黄某1回老家了,我没见到他。黄某1没在矿上,我也就没有在矿上住,我回蔚县县城住的。我住了两、三天,正好碰到双胜煤矿发生了一起矿难,我就帮忙处理这起矿难。当时是煤矿上魏某给我打的电话,说是煤矿上出了事故,死了一个人,死了的这个人已经停在广某县殡仪馆了,让我过去帮忙处理这事,我自己后来就去了广某县的殡仪馆。我去了广某后听魏某他们说是这个工人在井下违规操作发生的矿难。死了这个人的情况我现在记不住了,我就记得这个人姓王,20多岁,是云南盐津人。当时煤矿这边的人有魏某、煤矿上的会计、出纳、一个开车的和我处理这起矿难。死者亲属来处理的这起矿难,有一个自称是死者的父亲,有一个脚有毛病的人说是死者的亲戚,还有死者一起干活的工人,别的人我就不清楚了。尸体当时我记得是在蔚县火化了,火化的时候死者方面的人都来了,煤矿方面的魏某、会计和开车的人去的。后来煤矿赔的死者家属钱,先赔钱后火化的人。赔了死者家属一共82万,当时煤矿方面和死者家属签的协议,在山西广某县的一个宾馆,宾馆的名字我记不住了。当时死者家属说是要现金,我们说要现金的话数钱都费事,还不如往卡上打钱。后来说好的是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转账。现金给了死者的父亲,剩下的是死者的父亲用身份证从广某县农业银行开的户,出纳给死者的父亲把剩下的钱转账过去的。火化完死者的尸体,死者的家属就走了。我就对那个自称是死者的父亲和那个脚有毛病的人有印象,别人我没有印象了。证人陈某1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赵某),就是那个脚有毛病的人;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0号(王某2),就是那个自称死者父亲的人。21、证人黄某2证言:我现在刚回蔚县来,准备在蔚县双胜煤矿干活。双胜煤矿以前叫黑石沟三井,我们是在2011年11月份接的这个煤矿,我们接手的时候就叫双胜煤矿。2012年,我在蔚县双胜煤矿打工,当时我在这个煤矿任出纳。这个煤矿的老板是黄某1,也是我们那的人。2012年在蔚县双胜煤矿发生过矿难,当时在井下死了一个人。死的那个人是云南人,多大岁数我记不住了,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发生在2012年12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当时死的这个人拉到山西广某县路边的一个殡仪馆。当时死者家属过来和煤矿上谈的,最后我们煤矿赔了人家一共82万元现金。当时负责处理这个事情有魏某(现在已经死了),张圣然(易会驾的姨夫),陈某1,别人我就想不起来了。我当时没有和死者家属去谈,他们最后谈好了,我给人家打的钱。当时是在山西广某县的一个宾馆谈的。死者家属过来几个人我不知道,我就记得有个人是死者的父亲,还有一个人是个拐子,他说他是中间人,过来帮着死者家属处理这事。给死者家属的钱是我付的,我去农业银行调取了我的农行卡(卡号62×××13)在2012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的交易明细,今天我带过来了。我所在的黑石沟煤矿当时赔了死者家属82万元,是我拿着我农行的卡在广某县农业银行先取出40万现金,另外我还带着40万现金,一共是80万元,打到死者家属在广某县农业银行现开的卡上了,剩余的2万元,对方不让打到卡上,说是要拿着花,我就把那2万元现金给了死者家属。我印象中是用死者的父亲的身份证开的卡,打钱的时候那个拐子也去了。证人黄某2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0号(赵某),就是代表死者家属处理矿难的拐子。22、证人王某12016年6月16日证言:我叫王某1,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盐津县庙坝镇民政村海子田社1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我父亲叫王某250多岁,母亲叫刘某容。我是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被陕西省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现羁押于陕西省白水县看守所。2012年在白水县我参与了一个煤矿井下杀人,伪造矿难,然后骗取赔偿金,我就参与这一次。2012年左右我的身份证在我们老家那边丢过,具体丢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没有去过河北省蔚县。23、证人任某证言:我在山西省广某县县城外环开了一家殡仪馆,叫广某国防路殡仪馆。有时候蔚县煤矿死了人后不在蔚县停放尸体,都就停在我们县了。我看过侦查人员出示的王某1死亡赔偿协议里面的一张“广某殡仪馆结算单”,我对上面写的这些东西一点印象也没有了,但是这张纸上字的内容是我们殡仪馆当时给开的,是我们那看门人张某1给写的,我不会写字,都是他写的。这张纸上写的费用是我结算的,我负责念,张某1负责写。这张纸上写的“死亡证明”是我们那的老候开的,他叫侯某。侯进宝是从广灵县人民医院买了一张诊断证明,当时这张证明上就盖着医院的章,然后是侯某在上面写的,用这个诊断证明来顶替死亡证明。侯某得病死了。侯进宝去我开的殡仪馆之前是在广灵县人民医院太平间干活。24、证人张某1笔录:我在山西省广某县国防殡仪馆看门,这个殡仪馆是我们县的任某开的。我看过侦查人员出示的王某1死亡赔偿协议里面的一张“广某殡仪馆结算单”,我对上面写的这些东西一点印象也没有了,但是这张纸上的字是我写的,连任某这个名字也是我写的。这张纸上写的费用是老板任某负责结算,我写的,因为老板任某不会写字。这张纸上写的“死亡证明”是我们那的老候开的,他叫侯某。老候是从广灵县人民医院买了一张诊断证明,当时这张证明上就盖着医院的章,侯某在上面写的,用这个诊断证明来顶替死亡证明。侯某在一个多月前得病死了。侯进宝以前在广灵县医院太平间干活,洗洗尸体什么的,也是挣死人的钱,不挣医院的工资,后来到这边的殡仪馆干活。25、证人杨某证言:我在蔚县殡葬管理所主要负责会计和一些日常工作。经查,王某1是2012年12月30号在蔚县殡葬管理所火化的。按我们殡葬管理所规定,病故的人需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或所在街道及居委会证明或病故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需要公安部门出具死亡处理尸体证明。另外还需要提供被火化人的身份证原件。王昌雄在蔚县殡葬管理所火化时有山西省广灵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上写有王某1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还有王某1的身份证原件。当时王某1被送到殡葬管理所之后,我核对了诊断证明书和身份证是同一个人,又是男的,我就通知火化工对其进行火化,病故人需要火化的一般都是这样。殡葬管理所当时火化王某1的火化费是170元。王某1被火化后的骨灰是王某1的父亲王陆金领取的,当天火化完就取走了。26、被告人王云华供述:我叫王云华,绰号王十妹,因涉嫌故意杀人、诈骗被逮捕。2012年冬天,在河北蔚县黑石沟煤矿,老板是浙江的人,但是我不知道老板的名字;当时我们在蔚县黑石沟煤矿打工,后来张某3过来和我们玩耍,他跟我们说,要给我们带一个人,让我们在井下把这个人弄死,然后伪造成矿难,再和煤矿骗一点赔偿钱,他说事成之后按人头分钱。当时我们说条件不行,过了几天我们就和张某3说可以了。后来张某3就带过来一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在煤矿用的是一个姓王的名字。在井下干活的时候我们就把这小伙子弄死了,后通知的张某3他们,刘某忠、姓赵的拐子和一个姓王的人过来的,骗了黑石沟煤矿的钱。参与这事的人有王德巧、毛某、刘某忠、姓赵的拐子、姓王的、张某3、和我。具体谁策划的我不知道,当时是张某3找的我们,和我们联系的。当时张某3是过来找活干,我们在一起玩耍的时候,他说他带个工人过来和我们一起干活,然后让我们在井下干活的时候将他带过来的这个男子弄死,别的不用我们管,然后他们再过来冒充死者的家属骗煤矿赔偿金。张某3还说让他带过来的这个人用别人的身份证,冒名顶替在煤矿干活。张某3当时是跟我和王德巧说的,说这话的时候毛某没有和我们一起,是我们回到煤矿和毛某说的这事。我们和毛某说了这事,毛某同意了,后来我们才敢做这事。王德巧当时知道要干杀人、诈骗的事,当时张某3和我们说的时候,王德巧就在场,刚开始还是张某3先和王德巧联系的,后来才找到的我,我们又找到的毛某说了这事,都同意了我们才做的这事。没有具体说是怎么分工,就是由我、王德巧和毛某负责在井下将张某3带过来的那个男子弄死,然后刘某忠他们过来冒充死者的家属骗煤矿的钱。刘某忠冒充死者的舅舅、姓王的冒充死者的父亲、姓赵的拐子冒充死者的亲戚。张某3从什么地方把死者带过来的我不知道,死者的真实身份我也不知道。张某3是和姓赵的拐子把那个年轻男子带到山西广某县,我和王德巧去广某县接的那个年轻男子。那个年轻男子冒名顶替的姓王的人,身份证哪来的我不知道,是姓赵的拐子把身份证给的那个年轻男子。张某3和姓赵的拐子在广某时跟我和王德巧说,以前有人做过,有的是用炮炸死,有的是偏帮砸死,有的是棚顶砸死的,让我们根据情况,怎么合适就怎么来,张某3说最好用炮把人炸死,炸死的比较容易隐瞒、掩盖情况,不容易被发现。那天,我、王德巧、毛某和那个年轻男子在井下一起干活,我们在一个三叉口干活,在干活的时候,毛某就说差不多了,再不动手有人来了;说着,毛某就用木棒向那个年轻男子头上打了两下,后来我用木棒也打了那个年轻男子两下,当时就把这个年轻男子打晕了,身体还在动,鼻子出血了。后来我们把这个年轻男子挪到道边,我们三个人把炸药和雷管放在那个年轻男子的头部那,王德巧当时负责放线,我和毛某伪造现场;弄完以后,我们出来毛某按的起爆器就把那个年轻男子炸死了。毛某用一根木棒打的那个年轻男子,木棒一米长左右,六、七厘米粗。毛某向那个年轻男子后脑勺处打的,我也是从井下拿的那种木棒,向那个年轻男子身上打了两下,王德巧没有用木棒打。当时那个年轻男子不能动了,还有呼吸。炮炸后我们没有进去看,估计头部炸坏了,救援人员来了后就把死者裹着抬出去了。后来姓赵的拐子、姓王的、刘某忠和煤矿谈的赔偿问题。我和王德巧、毛某没有参与谈赔偿的事情,我们就是在宾馆待着。姓赵的拐子在山西太原火车站的宾馆给我分了9万元,我把钱打到我在老家开的邮政银行的卡上了,钱现在也被我花完了。当时是毛某通知的死者家属,我和王德巧没有通知。27、被告人王德巧供述:我因涉嫌故意杀人、诈骗罪被逮捕。2012年冬天,在蔚县黑石沟煤矿,老板是浙江的人,但是我不知道老板的名字。当时我和王云华、毛某我们三人在蔚县的黑石沟煤矿打工,张某3和我联系的。张某3说是要带一个工人过来上班,我就让张某3联系王云华。后来张某3就把那个工人带过来了,带到矿上。后来干活的时候,上了三个班,毛某和王云华在井下就把张某3带过来的那个人打死了。打死那个人以后,王云华和毛某掩盖现场,王云华和毛某把炸药放在死者的手里,我负责把线找好、放好,我记得是王云华按的起爆器,发生爆炸,把那个人炸死了。后来王云华把冒充死者家属的人的手机号给的毛某,毛某打的电话。后来刘某忠、王某2、赵拐子他们过来冒充死者的家属骗的煤矿的钱。参与这事的人有王云华、毛某、刘某忠、赵拐子、王某2、张某3、和我。这事是赵拐子和张某3策划的。当时张某3过来先和我联系的,说是让我给他安排一个人上班,当时也没有说怎么把这个人弄死。我当时让张某3联系王云华,电话里张某3怎么和王云华说的我不知道。后来张某3就把人带过来了,王云华就把张某3带来的那个人带到煤矿上去了,和我们一起上班。那个人在煤矿上用的是王某1的名字,那个人看起来有三十岁左右,云南人,听口音是我们那的人,但是我不认识那个人。我不知道张某3是从哪找的这个人,怎么带过来的我也不清楚。当时是张某3和赵拐子把这个人带到山西广某县,我和王云华去广某县去接的那个人,张某3和赵拐子没有和我们一起去煤矿。王某1的身份证是谁给的那个人我也没有见,这个人到了煤矿以后就跟着我、王云华、毛某一起上班,后来王云华对我说,在井下要往死弄这个人,弄死后再找人冒充死者家属过来骗煤矿的钱,并且由王云华和毛某往死弄这个人,让我望风。后来在井下干活的时候,毛某就用木棒从那个人后脑勺打了两下,那个人当时就被打倒了,横着爬在地上,后来王云华也用木棒从那个人后脑勺打了几下,那个人当时就被他俩打死了。那个人死后,王云华和毛某把炸药放在挨着死者的手那,他俩就伪造现场,我把井下的放炮线给了王云华和毛某,我就出去望风去了,后来他俩就把死者炸死了。毛某打死者的木棒有六、七厘米粗、一米左右长,井下的木棒,王云华用的木棒和毛某的差不多。当时王云华和毛某把死者打得在地上一动不动了,满脸出血,看着没有呼吸了,我没有打。王云华和毛某打那个人的时候,我吓坏了往外走了几步。王云华和毛某用木棒打死者后把炸药放在那个死者的手那,说是死者是由于自己操作失误,发生的爆炸。后来是毛某通知的死者的家属,毛某离死者的家比较近。刘某忠冒充死者的舅舅,王某2冒充死者的父亲,赵拐子冒充死者什么人我就不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我不知道。后来和煤矿谈赔偿的问题是赵拐子和刘某忠、王某2,我们就是在宾馆待着。最后骗了煤矿80多万元。赵拐子在山西太原火车站的宾馆给我分了76000元,我把钱打到我在南留庄开的邮政银行的卡上了,钱现在也被我花完了。当时给我给了10万,让我给张某3分24000,后来我在四川宜宾给张某324000元,我自己得了76000元。28、同案犯毛某、刘某忠、王某2供述的相应情节与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供述基本相同。29、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蔚县白草村乡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双胜煤矿三井矿部西北侧有一片空地,空地西侧有井架、房屋。30、指认笔录记载如下:被告人王云华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三井就是其伙同王德巧、毛某杀害那个姓王的煤矿,并指认了井口;指认了广某县外环路一殡仪馆为停尸地点,指认了广某县金港快捷酒店为和煤矿谈判赔偿事宜的地点,指认蔚县火化场为火化姓王的地点。被告人王德巧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三井就是其伙同王云华、毛某杀害那个姓王的煤矿,并指认了井口;指认了广某县外环路一殡仪馆为停尸地点,指认了广某县金港快捷酒店为和煤矿谈判赔偿事宜的地点。同案犯毛某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蔚县双胜矿业有限公司三井就是其伙同其和王云华、王德巧杀害那个王某1的煤矿,并指认了井口;指认了广某县外环路一殡仪馆为停尸地点,指认了广某县金港快捷酒店为和煤矿谈判赔偿事宜的地点,指认蔚县火化场为火化王某1地点。同案犯刘某忠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广某县金港快捷酒店为和煤矿谈判赔偿事宜的地点,指认蔚县火化场为火化王某1地点,指认了广某县农业银行就是当时打款的银行,指认灵丘火车站东面一个桥下水沟就是其扔骨灰的地点,指认广某县城外汽车站附近环岛处为煤矿人员接其三人的地点。3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及同案犯毛某、刘某忠、王某2分别辨认出参与此起犯罪的王云华、王德巧、毛某、刘某忠、王某2、张某3、赵某。3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吻合、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伙同他人诈骗他人巨额财产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犯故意杀人罪,因公诉机关未提供被害人身份方面的证明,且未提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死者DNA鉴定书,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德巧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王云华的辩护人提出王云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积极主动参与诈骗行为,王云华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及同案犯毛某、刘某忠、王某2的供述均证实王云华具有骗取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且参与实施了诈骗行为,王云华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所提王云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王云华犯罪情节恶劣,不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德巧的辩护人所提王德巧在诈骗犯罪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德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德巧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云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处罚;对于被告人王德巧的辩护人所提应结合王德巧诈骗金额7.6万元在总额82万元中的比例酌定相应刑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诈骗总额82万元,王德巧得赃款7.6万元均属实,但共同犯罪人均应对共同犯罪总额负刑事责任,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伙同他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方法、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云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二、被告人王德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云华、王德巧犯罪所得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尹力民审判员  刘 智审判员  刘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