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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梁朝德、匡思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朝德,匡思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梁朝德,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星区。被执行人匡思燠,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星区。梁朝德申请执行匡思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朝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869号梁朝德与匡思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