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梁朝德、匡思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朝德,匡思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梁朝德,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星区。被执行人匡思燠,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七星区。梁朝德申请执行匡思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朝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869号梁朝德与匡思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