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俊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442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红,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陈俊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淑贞、贾巧英、王京华调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