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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恢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惠娟;潘行云;陈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3执恢19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根据(2013)台天商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惠娟、潘行云、陈敏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惠娟、潘行云、陈敏丽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40975元,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注:本案标的执行完毕。天台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