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涛、杜新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涛,杜新存,陈旺,续莲珠,李文壮,秦文然,韩东,陈新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491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特别授权),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陈龙涛,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杜新存,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陈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续莲珠,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文壮,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秦文然,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韩东,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陈新荣,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涛、杜新存、陈旺、续连珠、李文壮、秦文然、韩东、陈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协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520,共计2650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