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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抗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由银、张由方与胡理香、原审被告张金花、张根遗产继承及返还原物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由银,张由方,胡理香,张金花,张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抗31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由银,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农民。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由方,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理香,女,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农民。原审被告:张金花,女,汉族,1996年3月8日出生,学生。原审被告:张根,男,汉族,1994年10月30日出生,学生。申诉人张由银、张由方因与被申诉人胡理香、原审被告张金花、张根遗产继承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17]6100000006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黎明审 判 员  马宇舟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