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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文常与卢基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常,卢基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613号原告:张文常,男,土家族。被告:卢基乾,男,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左武,男,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常与被告卢基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基乾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常撤回对被告卢基乾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常撤回对被告卢基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文常负担。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