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丹与林惠色、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丹,林惠色,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6077号原告:林丹,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惠色,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丹与被告林惠色、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林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丹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丹负担。审 判 员 (曾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