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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丹与林惠色、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丹,林惠色,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6077号原告:林丹,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惠色,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丹与被告林惠色、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林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丹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丹负担。审 判 员 (曾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