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程小兰、刘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程小兰,刘庆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452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主要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兰,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庆丰,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程小兰、刘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及被告程小兰到庭,被告刘庆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程小兰、刘庆丰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2587.31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约定以固定年利率15%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为22.5%,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利息为5672.88元,罚息为292.02元,复利为241.37元);2.被告程小兰、刘庆丰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程小兰辩称:对借款及欠款本金无异议。被告刘庆丰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合同约定:2016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程小兰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编号:104169000240),约定原告向被告程小兰提供贷款11万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用于借新还旧,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还约定,若被告程小兰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程小兰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二、履约情况: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程小兰发放贷款1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被告程小兰于2017年3月18日开始逾期,之后没有足额还款。三、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88284.55元,利息5652.84元,罚息318.1元,复利245.58元。四、律师费用:原告委托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本案诉讼,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费基础收费1000元。五、被告程小兰、刘庆丰于2005年9月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程小兰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程小兰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基础律师费1000元,低于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计算所得金额,本院予以支持,风险收费部分,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刘庆丰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和其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别情形。故涉案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庆丰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程小兰、刘庆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284.5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5652.84元,罚息为318.1元,复利为245.5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88284.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罚息,以利息565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复利);被告程小兰、刘庆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元,财产保全费1018元,合共2165元。由被告程小兰、刘庆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婉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