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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玉强申请执行张铂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强,张铂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667号申请人:刘玉强,男,1959年12月7日生,满族,公务员,住建昌县八家子镇。被执行人:张铂长,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建昌县虹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辽宁省锦州监狱羁押。刘玉强申请执行张铂长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玉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一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尊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