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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常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921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岩敏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岩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