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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吴国庆、蒋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庆,蒋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庆,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蒋雪军,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零陵区。吴国庆申请执行蒋雪军民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国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524号吴国庆与蒋雪军民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5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华审 判 员 杭德冰审 判 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飞云书 记 员 王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