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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某2夏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夏某3,余某1,余某3,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56号之一原告:夏某1,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夏某2,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夏某3,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某1,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2,男,1982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某3,女,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1951年1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光胜。本院在审理夏某1与夏某2、余某3、夏某3、余某1、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夏某1负担。审 判 长  潘 毅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