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某2夏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夏某3,余某1,余某3,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56号之一原告:夏某1,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夏某2,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夏某3,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某1,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2,男,1982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某3,女,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1951年1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光胜。本院在审理夏某1与夏某2、余某3、夏某3、余某1、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夏某1负担。审 判 长 潘 毅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