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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振憾与仲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憾,仲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吴振憾,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仲丛国,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黄金村*组。申请执行人吴振憾与被执行人仲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仲丛国有房屋应当查封。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仲丛国的房屋房籍及林权,但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并将被执行人仲丛国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