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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7刑申20号贾旭:你因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以你受胡斌委托向何旭勇购买毒品,自己不是毒品所有人、没有毒品贩卖的犯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为由,申诉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明知胡斌购买毒品,而按胡斌要求将毒品带到约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胡斌,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