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发、于然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发,于然然,申倩,申先领,申启伟,申庆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746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昊男(特别授权),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李玉发,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于然然,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申倩,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申先领,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申启伟,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申庆利,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发、于然然、申倩、申先领、申启伟、申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协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