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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成明与方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明,方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854号原告:王成明,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方安平,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王成明诉被告方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成明于2017年10月26日以方安平已于庭外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成明负担。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