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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曹玉川、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曹玉川,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3517号原告:张秀芳,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曹玉川,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柳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诉被告曹玉川、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