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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升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124号被执行人李升进,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李升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581刑初11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升进应交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与毛某某共同共有)坐落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锦州路6号望虞花园21幢503室(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但该不动产设有大额抵押权,且已被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71号案件首封,本案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李升进目前正在服刑,涉案较多,负债累累,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81刑初119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