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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伟凡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唐某,徐伟凡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刑初209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系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系本案的被害人。上列二人诉讼代理人黄毅,中山市三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徐伟凡,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剑阁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恩荣,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凡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广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理人黄毅、徐伟凡及其辩护人梁恩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唐某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方式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唐某对被告人徐伟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钢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叶文菲书 记 员  卜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