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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红兵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兵,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530号原告:朱红兵,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原告朱红兵诉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朱红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兵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红兵负担。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