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凯靖与王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靖,王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668号原告:王凯靖,男,1989年9月6日生。被告:王日华,男,1980年12月2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5号。负责人:彭建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男,1980年9月15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靖诉被告王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凯靖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王凯靖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清代理审判员 曹 晶代理审判员 侯识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湘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