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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靖平昌与宋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平昌,宋振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694号原告:靖平昌,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宋振银,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靖平昌与被告宋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靖平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平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