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靖平昌与宋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平昌,宋振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694号原告:靖平昌,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宋振银,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靖平昌与被告宋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靖平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平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百度搜索“”